重庆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阳县渝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境朗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民初2340号
原告:云阳县渝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安路140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305002576U。
法定代表人:牟伦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方林,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龙镇双河社区1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590435971。
法定代表人:向友秀。
被告:重庆境朗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体育路287号1幢1-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YYHAR3L。
法定代表人:秦克兵。
被告:谭汉清,男,汉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云阳县渝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境朗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谭汉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阳县渝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阳县渝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6元,由原告云阳县渝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陆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 清
书 记 员 范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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