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235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09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向友秀。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01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2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5民初14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45万元及利息7.35万元,并支付从2017年2月7日起以24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支付案件受理费13978.00元,保全费50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27090.00元。本院于2019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移交执行庭。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同日,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发出限高令。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有房产、无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依法冻结二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X账户内存款1831.39元;扣划被执行人***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X账户内存款30136.26元至本院。2020年2月3日,本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云阳县X联建住宅:A栋1单元401、402、403、601、701、702号;A栋2单元202、302、401、402、602、702、801、802、804号;C栋1单元402、502、601、602、701、702号;C栋2单元101、102、402、406、602、604号房屋。因重庆市云阳县X房屋(按设计平面图标注的房号),经合议,该房屋没有办证,且由李远菊购买已占有并装修,该房屋不启动拍卖程序。后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云阳县X联建住宅房屋进行拍卖25套,已成交11套,获款1037778.00元,流拍14套(房号:A栋2单元202、602、702、801、802、804号,C栋1单元402、601、602、701、702号,C栋2单元403、601、604号),价值1203060.00元,申请人***同意流拍房屋以物抵债,用案款支付评估费16150.00元、网拍费14705.00元、***垫付的消防鉴定费、面积测绘费共计102555.00元,另案申请人林萍要求参与分配,经与申请人***(也是重庆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协商,由林萍分得拍卖款59万元(其中包含应由***承担的异议之诉受理费13700.00元,实际分得576300.00元)余款及以物抵债的房屋14套均归***所有。另在林萍参与分配前已扣划***、***存款31967.65元,应由***领取,扣除执行费17711.00元。被执行人应支付两申请人的工程款,因该工程实际出资、实际施工人都是***,并经重庆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本案案款及以物抵债房屋均由***领取享有。还剩案款328624.65元(1037778.00元+31967.65元-16150.00元-14705.00元-102555.00元-59万元-17711.00元)。经***与林萍协商应由***承担的异议之诉受理费13700.00元,在本案中支付林萍,即两被执行人实际支付***案款342324.65元(328624.65元+13700.00元)。本案案款中,***领取431179.65元(328624.65元+102555.00元)、林萍领取59万元、评估费16150.00元、网拍费14705.00元,合计1069745.65元。本院查明***有养老保险金,在万州法院系列案件执行中,待执行到位后,申请人可向万州法院书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通过二次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截止2021年1月29日,已执行到位案款金额为1651950.65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235执恢1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7)渝0235民初1452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放
审 判 员  沈正安
审 判 员  包家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付小平
书 记 员  周月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