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235民初3491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永,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外滩大道******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59043597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腾建司”)、***、熊德坤、***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德坤、***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熊德坤、***的起诉。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永、被告***及被告渝腾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云阳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5执恢1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将被告***、熊德坤房屋拍卖所得价款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原告应分得案款99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熊德坤、张德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渝北法院审理,并作出(2018)渝0112民初146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渝北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云阳法院将熊德坤位于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欣鑫花园”的23套房屋进行拍卖,成交11套,获款1037778元,流拍12套,价值1002120元,被告渝腾建司、***同意以物抵债,共计案款2039898元。原告**向云阳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渝腾建司、***与熊德坤、***执行案中的执行案款。云阳法院收到参与分配申请后,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案款全部由渝腾建司、***分得。原告收到云阳法院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后,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原告认为,1.申请执行人渝腾建司、***不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适格主体。根据《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中载明,渝腾建司、***与熊德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实际施工人。渝腾建司、***与熊德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渝腾建司、***并非该案的承包人,而是实际施工人,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以有条件的向其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2.申请执行人渝腾建司、***不享有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显示,2012年,为修建云阳县江口镇欣鑫花园小区,渝腾建司、***与熊德坤、***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渝腾建司、***作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但申请执行人渝腾建司、***在2017年2月4日才向云阳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17年4月2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此可见,渝腾建司、***不管从主体资格,还是从时间维度上讲,其在本案中均不享有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3.渝腾建司、***与熊德坤、***在原审时,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证明渝腾建司、***不享有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载明,渝腾建司、***与熊德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于2017年4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熊德坤、***自愿于2017年5月30日前向申请人偿还......。但该调解协议中并无对工程款优先受偿的约定。原告认为,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协议是对渝腾建司、***与熊德坤、***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在该调解协议中并无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的确认,故渝腾建司、***在本案中没有优先受偿权。即使渝腾建司、***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也已超过了优先权六个月的时限。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渝腾建司、***不符合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在本案财产分配中,不具有优先受偿权,而是普通债权,故原告的债权依法应当按照比例受偿。
被告渝腾建司、***辩称:1.我公司认为不得撤销云阳法院作出的执行分配方案。原告与熊德坤、张德清的借款属普通债权,而渝腾建司、***与熊德坤、***的债权属建设工程价款。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工程价款就该工程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法律的规定,且渝腾建司、***在2018年11月都还在负责拍卖房屋的消防设施验收。我公司保全了28套房屋,执行中所得房屋价款扣除调解书确定的给付金额后,不满足建设工程的本金,故其房屋拍卖款应当由我公司***分得。2.熊德坤与张德清向原告借款未用于涉案项目,**提起本次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与我公司无关。3.我公司从2017年6月6日向云阳法院申请执行,至今未收到执行款的事实,是条件不成熟,于2018年11月16日才完成消防验收,于2019年完成房屋测绘,且存在其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导致工程款未得到分配。我公司及***是适格主体,且从时间维度上讲,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19日,熊德坤、***为合伙开发云阳县江口镇欣鑫花园小区,以发包人熊德坤、熊伟、熊春燕联建房(欣鑫花园项目经理部)的名义与承包人渝腾建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渝腾建司承包建设熊德坤、熊伟、熊春燕联建房(欣鑫花园)住宅楼(A、B、C三栋)工程。***作为实际施工人对该工程进行了施工作业,并于2014年3月完工并交付。庭审中,熊德坤、***自认与渝腾建司、***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第一次结算并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渝腾建司、***对此予以认可。
2016年10月7日,熊德坤、***与渝腾建司、***再次就下欠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向***出具欠条一张,主要载明:“今欠到***云阳县江口镇欣鑫花园工程款本息共计215万元,大写贰佰壹拾伍万元正。此款于2017年5月30日前还清此款。此款利息按叁分计算。特此欠到为据。欠款人:***。2016年10月7日”。
2017年2月4日,因熊德坤、***无钱支付下欠工程款,渝腾建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渝0235执保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熊德坤、***所有位于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和平路中段欣鑫花园联建住宅:A栋1单元X号,A栋2单元X号,C栋1单元X号,C栋2单元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熊德坤、***保管使用,不得转让、抵押房屋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2017年3月13日,渝腾建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熊德坤、***、熊伟、熊春燕诉至本院,并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2644510元,并从2017年2月7日起按月息3%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渝0235民初145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一、熊德坤、***自愿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渝腾建司、***工程款245万元及利息7.35万元;二、如熊德坤、***逾期未偿还上述工程款本息,除应立即偿还工程款本金245万元以外,还应从2017年2月7日起以24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3978.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熊德坤、***负担”。
2017年6月7日,因熊德坤、***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义务,***、渝腾建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5月11日,本院将被告熊德坤位于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欣鑫花园”的23套房屋进行拍卖,成交11套,获款1037778元,流拍12套,价值1002120元,被告渝腾建司、***同意以物抵债,共计案款2039898元。扣除受理费13978.00元、保全费5000.00元、评估费13300.00元、网拍费8297.00元、执行费27090.00元,合计67665.00元后,剩余案款1972233.00元全部由渝腾建司、***分得。
另查明:**与张德清、付绍会、熊德坤、民间借贷一案,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0日作出(2018)渝0112民初14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德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归还借款本金227.9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27.9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二、熊德坤对上述第一项中的170万元本金及相应170万元本金部分的利息向原告**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5月19日,因熊德坤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向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渝北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2020年4月7日,因**向渝北法院申请参与对涉案房屋的处置价款分配,渝北法院遂向本院移送(2019)渝0112执8358号《参与分配函》。2020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19)渝0235执恢1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认为渝腾建司、***享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将剩余案款1972233.00元全部由申请人渝腾建司、***分得。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申请书,认为渝腾建司、***不享有优先权,均应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2020年5月26日,本院向**送达提起诉讼的通知书。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要求参与分配。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渝北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立案受理通知书、执行分配方案、执行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庭审笔录、调解书,被告渝腾建司、***共同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委质量检测报告、重庆市建设消防设施施工工程质量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对其证明上述事实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渝腾建司、***是否对拍卖的熊德坤、***的房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本院作出的(2019)渝0235执恢1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是否应当撤销。对此,针对以上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针对争议焦点一:渝腾建司、***是否对涉案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渝腾建司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规定,本案中,渝腾建司系涉案欣鑫花园住宅楼工程的承包人,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于2014年同实际施工人***与熊德坤、***就工程价款进行了第一次结算,于2016年10月7日再次对下欠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为此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于2017年5月30日前付清。故渝腾建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当从双方结算协议约定的付款日的次日即2017年5月31日起,计算6个月至2017年11月30日止。在这之前,渝腾建司虽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熊德坤、***支付下欠工程款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但并未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在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渝0235民初1452号民事调解书中亦并未确认渝腾建司就熊德坤、***下欠工程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渝腾建司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并未有支持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项。在此之后,渝腾建司虽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但亦未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至2020年5月11日执行机构才在《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中认定渝腾建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明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保护期限,且该六个月为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延长。因此,渝腾建司在法定期间未行使该权利,优先受偿权丧失。故对渝腾建司主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阻碍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其在执行分配过程中对案涉房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辩称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其应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中,经审理查明,***并非涉案工程的承包人而是实际施工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仅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也享有该项权利。因此,对***主张其作为实际施工人亦在执行分配过程中对案涉房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辩称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二:本院作出的(2019)渝0235执恢1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是否应当撤销。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分析,本案渝腾建司作为承包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受偿权,该权利已经丧失;***作为实际施工人亦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渝腾建司、***对熊德坤、***享有的债权系普通债权。而本院执行机构以渝腾建司、***对涉案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以涉案房屋拍卖款不足以支付优先权人工程款的本金为由,将房屋拍卖款项全部分给渝腾建司、***,确有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鉴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主体内容为处理民事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撤销原执行分配方案的情形下,应责成执行机构重新制定方案,不宜在本案中直接作出分配方案,故对**主张将***、熊德坤房屋所得价款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原告应分得案款9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19)渝0235执恢1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700元,由被告重庆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覃仕斌
人民陪审员  王首建
人民陪审员  向玉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久江
书 记 员  彭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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