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235执2123号
申请执行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经营者:***。
被执行人重庆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向友秀,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执行人重庆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5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7-11-06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损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落独田外”地块恢复至可耕种状态,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对损毁田地修复过程中及修复后的证据,但双方就修复情况未能达成一致。2017年11月7日,被执行人将本案执行费50.00元缴纳至法院账户,2018年5月9日,本院到涉案田地实地勘察,并询问双方修复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已对该田地进行修复,在判决后再次对该田地修复。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前已将田地修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将损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落独田外”地块恢复至可耕种状态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