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与某某,重庆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云法民初字第00812-1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群益路201号。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任力生,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253号重百62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与被告任力生、重庆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俊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