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渝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净团茶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625执167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忠县曼子路**附**7-1。
法定代表人:游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净团茶叶有限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印江自治县龙津街道昌园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渝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净团茶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代传福代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净团茶叶有限公司垫付了100000元,同时重庆渝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公司职务调整,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5执16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冉万民
代理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