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渝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溶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41民初4451号
原告:重庆渝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人民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789708554。
法定代表人:游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溶溪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重庆渝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溶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72元,减半收取7086元,由原告重庆渝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程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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