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7民初14684号
原告:重庆渝州冷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20312453X1
法定代表人:何亚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州冷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州冷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州冷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州冷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