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珠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渝博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鸿路钢结构公司、渝珠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9民初7212号
原告:重庆渝博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河滨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80169163K。
法定代表人:侯铧中,重庆渝博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颖佳,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渝珠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重庆展览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62093933。
法定代表人:黎万书,重庆渝珠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3065219J。
法定代表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博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珠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渝博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博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渝博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博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0元,减半交纳22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渝博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卢爽
书记员龙军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