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昱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昱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豪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1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昱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044102),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体育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傅明芬,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豪晟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62698353T),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文体路128号3幢2-5号。
法定代表人:傅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昱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豪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53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287459元本金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车四辆,因其已购置多年价值较少且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未实际控制故未采取措施。
经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X镇X村X社不动产,经核实上述不动产于2012年因征地拆迁被拆除,房产证已注销。
经查被执行人修建的其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双桥房产八百多套,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外其他房屋都被购买并被网签,现被执行人被多个法院涉多个案件执行,现基本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X大道X号地下车库负一层的96个车位,其中72个车位已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物抵债给享有抵押权的罗成钢,剩余24个车位已由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处置完毕,无剩余财产可供执行。
目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得到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所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所涉查封、冻结、扣押到期后有必要继续查封、冻结、扣押的情况,应当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自动解封。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海
审判员 乾兴旺
审判员 奉继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