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424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昱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体育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044102。
法定代表人:傅明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林根,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颐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双河口镇商贸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590353274。
法定代表人:魏建国,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昱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颐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822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颐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昱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58856.86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基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先后3次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股权、房屋、车辆等方面的财产,对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年限久远且不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进行司法查封,对于冻结的银行账户,因冻结金额较小且涉及多家法院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进行扣划。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了解,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财产线索。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依法对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秦晓亮
审 判 员 肖秉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刘雷雷
书 记 员 任榕椿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