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5871号之一
原告:重庆昱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体育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044102。
法定代表人:傅明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富,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庆昱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阳光九里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20号阳光九里小区A2-1-4。
法定代表人:刘开琴。
被告:重庆市永生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泉路19号2-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346174。
法定代表人:杨**。
原告重庆昱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阳光九里业主委员会、重庆市永生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昱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昱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昱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昱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杰
人民陪审员 刘 宁
人民陪审员 魏忠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唐幸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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