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6民初668号
原告:重庆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3号附2号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044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某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塑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0.76元,减半收取1725.38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995.38元,由原告重庆某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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