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7财保246号
申请人重庆联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元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渝0107民初80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元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21987.4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现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元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321987.49元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联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元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21987.49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廖海清
法官助理 王培霖
书 记 员 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