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2财保289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北碚区施家梁聚鑫建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元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标的:2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北碚区施家梁聚鑫建材租赁站提出的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平
书记员 李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