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辖终4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春晖花园2-2-1号。
法定代表人:聂本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宗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6幢2706室。
法定代表人:邬亚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柳权,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瑛,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6民初915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更有利于案件审理及执行;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玮
审 判 员 孙雪梅
审 判 员 杨仁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俊杰
书 记 员 倪冯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