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冠县某某钢材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1459号
申请人: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2号科研楼1-601-6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冠县**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水镇棉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占省,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汕头市喜承建材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喜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溪心西寨外住宅区三巷2号。
法定代表人:卓英柔,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翠龙街66号1栋26层附2614号。
法定代表人:廖静,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元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春晖花园2-2-1号。
法定代表人:聂本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556号。
法定代表人:李景申,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1幢1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商羽,董事。
申请人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冠县**钢材有限公司、汕头市喜承建材有限公司、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元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3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