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608号
申请人:淄博锦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俪园小区沿街房甲十九号。
法定代表人:张衍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眉山市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武阳郡田园新村营业用房24栋。
法定代表人:刘世强,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元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春晖花园2-2-1号。
法定代表人:聂本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翠龙街66号1栋26层附2614号。
法定代表人:廖静,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盛韵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正街67号1-6。
法定代表人:胡生良,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银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大墅镇新兴路63号5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涛。
被申请人:淄博煜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中润华侨城3#配套商业综合楼010308号。
法定代表人:赵悦,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西小街2号院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锦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眉山市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元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盛韵汇物资有限公司、杭州银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煜丰科技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锦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眉山市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元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盛韵汇物资有限公司、杭州银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煜丰科技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105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锦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眉山市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元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盛韵汇物资有限公司、杭州银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煜丰科技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