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冠县某某钢材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399号
申请人: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2号科研楼1-601-6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冠县**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水镇棉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占省,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汕头市喜承建材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喜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溪心西寨外住宅区三巷2号。
法定代表人:卓英柔,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翠龙街66号1栋26层附2614号。
法定代表人:廖静,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元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春晖花园2-2-1号。
法定代表人:聂本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556号。
法定代表人:李景申,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1幢1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商羽,董事。
申请人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冠县**钢材有限公司、汕头市喜承建材有限公司、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元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3877号,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