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凯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33105号
原告: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轻路14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35954635。
法定代表人:王世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智勇,重庆凡赛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宁,重庆凡赛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凯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秦家院290号1幢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4286112K。
法定代表人:周伦。
诉讼代表人:重庆凯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昊,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凯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  春  亚
人民陪审员     胥卫东
人民陪审员     魏忠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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