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帅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27365号
原告: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轻路14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35954635。
法定代表人:王世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代秀,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帅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街道黄山大道中段5号1幢B2-2-1、B2-2-2、B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5515M。
本院在审理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帅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担。
审 判 员 金   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廖 顺
书 记 员   颜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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