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张禄兵,重庆永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8683号
 
原告: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轻路14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35954635。
被告:张禄兵,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永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08841122。
原告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禄兵、重庆永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金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颜泠雪
 
 
 
 
- 1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