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足区天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1民初4482号
原告:大足区天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龙水路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60UBUB27。
经营者:张天强,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梅,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轻路14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35954635。
法定代表人:王世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足区天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诉被告**、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足区天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足区天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80元,由原告大足区天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张存春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谭成易
书 记 员 李暮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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