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执恢140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轻路14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35954635。
法定代表人:王世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克洪,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3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97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150元。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通过三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依据调查结果,查询并扣划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8.71元,收做本案执行费。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释明后,申请执行人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亦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姚成福
审判员 肖秉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榕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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