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帅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962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轻路14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359546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众***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帅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街道黄山大道中段5号1幢B2-2-1、B2-2-2、B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5515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帅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3民初5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帅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3842383.69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帅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帅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 另,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帅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股权、网络资产等财产状况,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号等房产,上述房产本案均轮候查封,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帅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蒋 曼 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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