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帅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执恢60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轻路14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359546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众***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帅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街道黄山大道中段5号1幢B2-2-1、B2-2-2、B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5515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帅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5民终5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帅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2022年10月1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2)渝0113执9621号】案件,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4月1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恢复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3,842,383.6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进行了传统调查,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作出执行到期债权的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帅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2021)渝0113执9394号案件中对第三人重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应收执行款655008.94元及利息,现对第三人未能执行到位;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帅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位于渝北区××街道××路××号附11号[权证号:渝(2016)渝北区不动产权第0××9号]房屋;2、位于渝北区××街道××路××号附××号[权证号:渝(2016)渝北区不动产权第0××9号]房屋;3、位于渝北区××街道××道××号××号[权证号:渝(2019)渝北区不动产权第0××2号]房屋;4、位于渝北区××街道××道××号××号[权证号:渝(2019)渝北区不动产权第0××2号]房屋;5、位于渝北区××街道××道××号××号××广场××幢××幢裙楼××商业[权证号:渝(2016)渝北区不动产权第0××1号]房屋;6、位于渝北区××街道××道××号××号[权证号:渝(2019)渝北区不动产权第0××2号]六套房屋,以上房屋均有抵押、查封,本院系轮候查封,申请人同意法院不进行司法处置。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3842383.6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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