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某某,重庆源动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执66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90350615XC。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源动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正街24号附1号9-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6245235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0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申请执行重庆源动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渝0105民初321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253671.07元。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暂时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的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253671.07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5执66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 志
审判员 毕 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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