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源动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重庆源动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5民初3210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两路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90350615XC。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源动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正街**附****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6245235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8年0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下称农行渝北支行)与被告重庆源动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渝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源动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21年11月4日的利息19571.57元,罚息6013.34元,复利586.19元,共计246171.1元。2、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贷款执行利率再上浮50%计收;复利以利息、罚息之和为基数,按照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再上浮50%计收)。3、本案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重庆源动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重庆源动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及欠款事实 借款人 重庆源动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贷款人 农行渝北支行 签订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贷款金额 220000元 贷款利率 年利率4.56% 还款方式 到期还本付息 逾期利率 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 贷款发放日 2019年5月29日 展期到期日 2021年5月27日 违约责任 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利率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计收复利,如遇1年期LPR上调的,罚息利率自1年期LPR调整后一个工作日起相应调整。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律师费。 欠款截至日期 2021年12月22日 欠款金额 本金 220000元 利息 19571.57元 罚息 7816.88元 复利 786.33元 律师费 3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农行渝北支行与被告重庆源动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贷款发放后,被告重庆源动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能依约还本付息,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源动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借款本金220000元,支付截至2021年12月22日的利息19571.57元、罚息7816.88元、复利786.33元; 二、被告重庆源动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罚息(以到期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如遇1年期LPR上调的,罚息利率自1年期LPR调整后一个工作日起相应调整)、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如遇1年期LPR上调的,罚息利率自1年期LPR调整后一个工作日起相应调整); 三、被告重庆源动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律师费3000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92.57元,减半收取计2496.29元,由被告重庆源动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