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25014号
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高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22030837J。
法定代表人:曾令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志川,重庆华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令,重庆华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源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15号1幢1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359943XW。
法定代表人:文凤华,总经理。
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源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连 婧 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余 力
书记员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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