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4644号
申请人深圳市品琦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新桥同富裕工业区恒明珠科技工业园13栋五层,。
法定代表人姜安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辉,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源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15号1幢14-4。
法定代表人文凤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品琦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源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源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0000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品琦照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源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海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