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9财保7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92907XR。
法定代表人:陈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重庆远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内环东路**远铭大厦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7638Y。
法定代表人:陈远如,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远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渝0109执保12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渝0109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重庆远铭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重庆远铭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渝01民终6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汪远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何宏洲
书 记 员 包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