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2543号之二
原告:上海德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曼,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远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蒋政。
原告上海德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远铭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德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德珐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德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898.67元,财产保全费3,518.68元,由上海德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邵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