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229民初502号
原告重庆远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紫园路116号鼎泰公寓1-14-1,组织机构代码7980149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远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北环路禹田花园,组织机构代码7116226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远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远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远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远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远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8250元,由原告重庆远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