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江法民初字第04062号
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组织机构代码,45041179-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远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紫园路116号鼎泰公寓1-14-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曾文献,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原则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8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XX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