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冷祥萍与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53民初5637号
原告:冷祥萍,女,197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8号附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65842852727。
法定代表人:蒋琨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钱苹,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端伟,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6号8幢附8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93541658W。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祥萍与被告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冷祥萍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冷祥萍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祥萍撤回对被告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冷祥萍负担。
审 判 员 钟永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小玲
书 记 员 谢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