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廖大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53民初2421号
原告: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8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842852727。
法定代表人:蒋琨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军、樊维,系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廖大光,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大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余广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