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谢照彬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渝0153行初40号
原告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8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842852727。
法定代表人蒋琨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军,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樊维,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大道昌州中段75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111-9。
法定代表人刘友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谢照彬,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廖安宇,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江志均,重庆市荣昌区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谢照彬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卞立跃
代理审判员  海 蕊
人民陪审员  胡汉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尹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