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先贵与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53民初4487号
原告:李先贵,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莫正友,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8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842852727。
法定代表人:蒋琨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贵诉被告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先贵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先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先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先贵负担。
审判员 龙 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