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星之道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53民初4613号
原告: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111号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842852727。
法定代表人:蒋琨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钱苹,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端伟,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星之道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东益当街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YUFHR0C。
法定代表人:刘国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卫,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城公司”)与被告重庆星之道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之道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跃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郗钱苹、被告星之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卫到庭参加诉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跃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6月25日签订的《重庆星之道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6月25日签订《重庆星之道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X楼,工程面积为2888.5平方米,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合同后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证后,被告迟迟不通知原告进场施工及交付设计图纸。施工许可证规定的合同期为100天,现在合同工期已过,原告无法继续进场施工,故原告诉至法院。
星之道公司辩称,因为受疫情影响,就未对房屋进行装修,同意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6月25日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告跃城公司与被告星之道公司签订《重庆星之道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后,被告星之道公司一直不通知原告进场施工及交付设计图纸,致使施工许可证规定的合同工期已过,原告无法进场施工,至今该施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故对原告跃城公司要求被告星之道公司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6月25日签订的《重庆星之道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星之道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签订的《重庆星之道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案件受理费减半实际收取900元,由原告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姚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柳叶
书 记 员 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