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53民初4249号
原告:重庆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842852727。
法定代表人:蒋琨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诗和,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玉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