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7民初7381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女,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重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路**附**圣湖天域**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6506829K。 法定代表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被告:***,女,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被告:***,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言定律师事务所。 原告**、***、重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重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纳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