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渝0105民初13692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女,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路1号附31号圣湖天域4幢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6829K。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此案。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向原告开具2250万元税务专用发票;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6月,**、***、**公司(担保方)与**(2019年已去世)签订《民间借贷协议》,向**借款并支付利息。后**起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尚欠的借款472.7333万元及相应利息,**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院作出(2017)渝0112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支持了**的全部诉求,并确认**、***、**公司共借款1600万元、产生利息2250万元。**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民终776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已结清了所有借款本息,**拒不开具发票,导致我方支付的利息收益不能入账,无法计入成本,也无法按正常的纳税途径抵扣相应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应向原告开具专用发票。现**已去世,应由其继承人来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公司多次联系三被告,三被告拒绝开具发票,原告因此起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被告***辩称,我一直居住在合川区小沔镇***2社,从未到江北居住,原告所述的江北区北滨一路X号X幢附X-X房屋,是**购买的,但我从未在那里居住。我不清楚向原告开具发票的事情,也不同意向其开发票。希望法院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并要求被告开具发票,但原告实际为借款人并非收款的一方,其诉求也并非要求被告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陈述***的经常居住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予以否认,原告也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对于原告的陈述,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