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3民初18205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号重庆国际贸易大厦,组织机构代码90290195-9。
负责人史原,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区回兴街道**路**号附**号圣湖天域**幢**。
负责人**。
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南源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地址重庆市渝**区新**路**号号。
负责人***。
被告***,女,汉族,1966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区。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住重庆市渝**区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被告重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南源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40263.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
审 判 长 胡 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