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渝北区南源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3财保810号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号重庆国际贸易大厦。
负责人史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住重庆市渝**区区。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和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98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3财保5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渝0103执保755号财产保全裁定,并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诉讼中,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现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提出的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