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民申25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凌,男,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均,重庆立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52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审被告:荣文秀,女,汉族,1966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审被告:重庆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再审申请人罗凌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荣文秀、重庆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终7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罗凌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罗凌已履行当期执行和解协议义务,**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也已准许**的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罗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干建强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