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允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允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渝0118民初3819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允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7号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83940690E。
法定代表人:盛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重庆允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肖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