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允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允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3执6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允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7号39-9号,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3683940690E。
法定代表人:盛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重庆允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3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允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70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允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兴业银行重庆两路口支行存款1164.56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房屋,但该房屋已设立抵押登记,且本次查封属于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本院通过“财产查控系统”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并对其下达限制消费令。
本案目前未全部执行到位。现本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03执6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
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龚箭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