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泽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泽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东发碳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渝0102执35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泽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东发碳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2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泽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东发碳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4260元并承担从2019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91元。本案执行费131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东发碳素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重庆市涪陵区东发碳素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本院报告暂无支付能力。 2、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起,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维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登记、房屋土地登记、车辆登记、证劵、互联网银行、人行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涪陵区XX镇厂房,因该厂房已被抵押及多轮查封,本案无法进行处置。此外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案已于2019年6月14日起限制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东发碳素有限责任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东发碳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东发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6、本案应执行标的94260元及其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91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2执35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太友 审 判 员 方 雷 审 判 员 陈 伟
法官助理 米志富 书 记 员 郑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