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渝03民终1613号
上诉人重庆泽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迪荧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2民初5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泽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泽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准许重庆泽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04元,依法减半收取3552元,由重庆泽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雪梅
审 判 员 陈江平
审 判 员 项江陵
法官助理 孙 琳
书 记 员 石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