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泽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泽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穗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230执368号之四
关于重庆泽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穗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谭治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20)渝0230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重庆穗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谭治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重庆泽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5539734.78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以2209719.63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5日起以1957129.69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9日起以1372885.46元为基数,以上在2019年8月20日前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均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和违约金(按前述利息的10%计算);二、驳回原告重庆泽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重庆穗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谭治华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重庆泽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穗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谭治华偿还工程进度款5539734.78元及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立案后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警示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1月26日、2月18日、3月11日、4月1日、4月28日、4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穗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谭治华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穗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谭治华名下有房屋,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但无可供执行余额。 4、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重庆穗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5665元,扣划被执行人谭治华银行存款共计1346.56元,以上共计17011.56元,缴纳执行费155元,剩余16856.56元支付兑现给申请执行人。 5、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的(2021)渝0230执3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谭治华所有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广场X组团X幢XX层X号的房屋(权证号:010096XXX);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广场Ⅰ组团X幢X层X号的房屋(权证号:010096XXX);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X层X号的房屋(权证号:010117XXX);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XXX号X#塔楼X层X号的房屋(权证号:010196XXX);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XXX号X#塔楼X层X号的房屋(权证号:010196XXX);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XXX号X#塔楼X层X号的房屋(权证号:010196XXX);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路X号山水黔城六组团X号楼X单元XX层X号的房屋(权证号:010221XXX);位于丰都县三合镇滨江西路三支路XX号X单元X单元XXX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均为三年。以上位于贵阳市的房屋均为轮候查封,有抵押,位于丰都县的房屋有抵押,抵押金额556020元,司法变价款明显不足于清偿优先债权,暂无法处置。以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6、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重庆穗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为“渝G23XXX”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但是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7、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重庆穗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治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穗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谭治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对被执行人重庆穗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谭治华户籍地财产情况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10、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穗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谭治华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泽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5539734.78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到位标的17011.56元,支付兑现给申请执行人16856.56元,缴纳执行费155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穗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谭治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泽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穗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谭治华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230执3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光福 审判员  郎啟甫 审判员  陈剑波
书记员  陈 爽